佛法點滴: 懺悔
懺悔者,所謂悔謝罪過以請求諒解。懺,為梵語懺摩之略譯,乃「忍」之義,即請求他人忍罪;悔,為追悔、悔過之義,即追悔過去之罪,而於佛、菩薩、師長、大眾面前告白道歉;期達滅罪之目的。據義淨所譯「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」卷十五之注謂,懺與悔具有不同之意義,懺,是請求原諒(輕微);悔,即自申罪狀(說罪)之義(嚴重)。此外亦有異說,然概以義淨之說為正確。
原始佛教教團中,當比丘犯罪時,釋尊為令其行懺悔或悔過,定期每半月行「布薩」,並制定「夏安居」之最終日為「自恣日」。復次,戒律條文中亦舉有波逸提(懺悔罪)、提舍尼(悔過罪),由此可見懺悔在佛教教團中之重要性。依「四分律羯磨疏」卷四「懺六聚法篇」載,懺悔須具足五緣,即:(一)迎請十方之佛菩薩,(二)誦經咒,(三)自白罪名,(四)立誓,(五)明證教理。另據「圓覺經略疏鈔」卷十二載,小乘之懺悔須具五法:(一)偏袒右肩,便於執侍作務之義。(二)右膝著地,顯奮勉懇切之義。(三)合掌,表誠心不亂。(四)述罪名,說僧殘、波逸提等罪,發露而不覆藏。(五)禮足,表卑下至敬之禮。大乘之懺悔則採用莊嚴道場、地塗香泥、設壇等方法。其他,亦有不依律之規制,採行禮拜、誦經或觀佛菩薩之相好等;或念實相之理以行懺悔等。
懺悔之方法與性質有多種分類:
- 二種懺悔,據《四分律羯磨疏》卷一載,懺悔有「制教懺」與「化教懺」二種。ぇ犯戒律之罪須行制教(戒律教)之懺悔,僅限於出家之五眾、小乘、現行犯等。え犯業道之罪須行化教(經論之教)之懺悔,此則共通於所有者。制教之懺悔復分為三種:眾法懺,對四人以上之僧眾行懺悔。對首懺,對師家一人行懺悔。心念懺,直對本尊行懺悔。
- 三種懺悔,出自「金光明經文句記」卷三,略稱三懺。即:作法懺悔,略稱作法懺。依律之作法而行懺悔。取相懺悔,略稱取相懺,又作觀相懺悔。即觀想佛之相好等,以為除罪之懺悔。以上兩懺均屬事懺。ぉ無生懺悔,略作無生懺。觀實相之理,念罪體無生之懺悔。此屬理懺。
- 六根懺悔,即懺悔眼、耳、鼻、舌、身、意等六根之罪障。又稱法華懺法。為天台宗重要之法儀,係依智顗所著法華三昧懺法一卷而行。
此外,《往生禮讚》一書(唐朝善導大師著)中列舉廣、要、略之懺悔法:
- 要懺悔,即唱頌:南無懺悔十方佛,願滅一切諸罪根;今將久近所修善,回作自他安樂因;恆願一切臨終時,勝緣勝境悉現前。願睹彌陀大悲主,觀音勢至十方尊;仰願神光蒙授手,乘佛本願生彼國。等十句偈,以行懺悔。
- 略懺悔,修行懺悔、勸請、隨喜、迴向、發願等五悔。
- 廣懺悔,廣於佛、法、僧三寶及同修大眾之前懺悔過去或現在之罪業;並列有廣懺悔之文。
然一般皆唱誦《華嚴經普賢行願品》卷四十所說:「我昔所造諸惡業,皆由無始貪瞋癡,從身語意之所生,一切我今皆懺悔」之偈文,稱為略懺悔。
同書又將懺悔之相分為三品:
- 從身體之毛孔與眼出血者,稱為上品懺悔。
- 從毛孔出熱汁,從眼出血者,稱為中品懺悔。
- 全身微熱而眼出淚者,稱為下品懺悔。復次,若懺悔之心一起,立即不取造罪之念者是為上品,隔時不取念者為中品,而隔日不取念者則為下品。以上稱為念時日三懺悔。
另於《般舟讚》一書中,以唱誦阿彌陀佛之名號為懺悔。又齋戒行禮以修懺悔,期望獲得諸佛菩薩降福加持者,稱為懺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