佛陀及其教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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佛法點滴: 三寶物

  指屬於佛、法、僧三寶之物。即:

  1. 佛物:如佛像、殿堂、香華、佛衣、幡蓋之類,凡屬佛之信施物,皆不得移作他用,移用者犯盜罪。《四分律行事鈔》卷中之一舉出四種佛物:

    (一)佛受用物,供給佛所受用之堂宇、衣服、床帳等。
    (二)施屬佛物,施予佛之錢寶、田園、人畜等。
    (三)供養佛物,供養佛之香燈、華幡、供具等。
    (四)獻佛物,供獻予佛之醫藥、飲食等。

    《梵網經菩薩戒本疏》卷一則舉出六種佛物,前四種與上四種相同,其餘兩種為:

    (一)佛寶物,專門供養佛之物。佛在世時,為佛之色身所用;佛入滅後,為佛之法身所用。
    (二)局佛物,即唯限於一佛之物,如供養釋迦像者不得移作供養彌陀,或本欲造佛像之材不得用以刻造僧像或天神菩薩等像。

  2. 法物:如經卷、紙筆、箱函、簏巾之類,凡此經物,不可改別用。《四分律行事鈔》同卷又舉出四種法物:

    (一)法受用物,指軸帙、箱巾、函帕等物。
    (二)施屬法物,施予法之田園等。可分為二分,一分施予經,一分施予讀誦經典者。
    (三)供養法物,如供養經卷之香花等。
    (四)獻法物,如供養經卷之飲食等。

    《菩薩戒本疏》於上記之外,另舉出兩種,即:

    (一)法寶物,即置於塔中,專門用以供養法寶之物。
    (二)局法物,如欲書寫大品經之材不得移作書寫涅槃經。

  3. 僧物:指僧房、田園、衣缽、穀菜之類。僧物有二種,其一為常住物,如寺舍、樹林、廚庫等。其二為已定其處者,即不得移往他處之物。《行事鈔》同卷舉出四種僧物:

    (一)常住常住物,固定為一寺所分用之廚庫、寺舍、眾具、花果、樹林、田園、僕畜。
    (二)十方常住物,如飯餅等為十方眾僧所共用之物。
    (三)現前現前物,無論衣藥房具等,凡為施主臨時施予現前之僧,而由該僧受用之物。
    (四)十方現前物,如施主臨時所施而為十方僧所分用之物。

    《菩薩戒本疏》則舉出五種:

    (一)僧寶物,施主置於塔中以供養第一義諦僧之物。
    (二)常住僧物,即行事鈔所說之常住常住物及十方常住物。
    (三)十方現前僧物。
    (四)眾僧物,此二項合之,即行事鈔所說之十方現前物。
    (五)己界局僧物,如施予此寺寺僧之物不得轉施他寺。

  《梵網經》謂︰「應生慈心,善和鬥訟,善守三寶物,莫無度用如自己有。而反亂眾鬥諍,恣心用三寶物者,犯輕垢罪。」《大寶積經》謂︰「又於自利養心常知足,三寶物中不生我所有想。」由是可知,於三寶物,若偷盜、轉用、借貸不還,則依其輕重而治其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