財團法人佛陀教育基金會
華藏教學園區管理辦法

2013/3/13
一、宗旨:
  
「財團法人佛陀教育基金會華藏教學園區」簡稱為「華藏園區」,又名「華藏道場」(以下簡稱為「本園區」),除供本會教學及共修外,並對外免費開放具正知見之人民團體、出家法師或社會清望人士,舉辦各種佛教修學及有益身心、增長智慧之活動。

二、編制:
  1. 本園區設園長一人,執行本會決議之各項教學活動。又設工作人員數名,其中一人為班長,負責園區之業務及管理。
  2. 園長之任用,依本會人事規則辦理,為本會專職人員,其他人員則由園長依本會任免規則中特別僱用辦法聘任之。
  3. 班長及工作人員除每週兩日、農曆春節四天及清明節、端午節、中秋節各一天輪休(年度內可累積計算)外,若非絕對必要,無其他假日,須長住園區,由本會供應食宿,以維護園區各項運作及安全,輪休計劃由班長協調安排之。
三、辦理業務:
  1. 本園區除辦理本會各項活動外,亦對外開放舉辦共修、教學活動及掛單住宿。
四、華藏園區對外借用規則:
  1. 借用團體須填具申請書,註明 (1)申請單位。(2)教學或共修內容。(3)借用期限。(4)參加人數。(5)保證人(社會人士具清望者,或本會董事及組長職以上之員工),並檢附相關證件,如人民團體登記證書或負責人身份證明、具結書等,向本會提出申請,經本會董事長召集督導、執行長、副執行長及園長會審決定之。
  2. 同一單位全年借用總日數不得超過五十天,若遇特殊情況,必須借用五十天以上者,另須再提報本會董事會議通過,若離開會日期甚遠,則須洽詢本會董事,經全體董事二分一以上同意者,方准借用。
  3. 若經本會董事長、督導、執行長、副執行長及園長決議邀請前來本園區舉辦活動者,不受前二項之限制。
  4. 申請借用單位,不得有如下情事,一經發覺,本會立即停止其使用,並請離開園區:
    (1)有收費或營利行為者。(2)違背政府法令者。(3)活動項目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者。(4)場地轉借給他人使用者。 (5)借用期間連續三天以上閒置不用者。(6)實際參加人數,不足原申請人數之三分之一者。
  5. 若有重大違犯情事者,本會除拒絕其日後再度申請借用場地外,並在本會月刊公佈之。
  6. 借用細則:

    (1)本會僅提供現有硬體設施,借用者須自備一切工作人員及學員之伙食,借用期間,並須負責本會駐園區工作人員及訪客之伙食,一切飲食皆須為素食,不可葷食、五辛及煙酒。
    (2)使用過之被單、枕巾等等,須清洗乾淨,回復原狀,以供下梯次學員使用。
    (3)活動結束,借用單位須將借用之場地、住宿房舍打掃乾淨,相關設備器材歸復原位,交還鑰匙,並與本會園區工作人員辦妥點交手續。
    (4)山區教學,借用期間所有參加學員及工作人員之一切安全,由借用者自行負責,本會得要求借用者辦理團體平安保險事宜。
    (5)交通工具須由借用單位自行負責,並依本會規定停放車輛。

    (6)若有損壞公物,須負責修理完善,否則本會得要求保證人修復,或照市價賠償。
五、掛單住宿規則:
  1. 本園區建設目的,乃專為教學、修行使用,非供休閒或養老之用,故須符合下列四項條件方可進住;若不符者,恕難接受掛單或住宿:
    (1)教學或法會期間,法師、老師、職事人員、義工、學員等相關人士之住宿。
    (2)經由本會董事長、督導、正副執行長或以上職務之代理人,共同決定邀請前來本會協助推展法務活動之法師大德,請惠簽受邀同意書後進住,一年一聘,得連續邀聘。
    (3)對本會有貢獻之佛門四眾,經本會園長職以上或其代理人同意者,住宿最長以五日為限。
    (4)非教學或法會期間發心前來協助整理園區之義工,三日以內由班長或其代理人決定,三日以上須經園長職以上同意,其住宿期限以不超過七日為原則。
  2. 所有住宿人員,皆不得於園區內有違背法律或違反佛教善良風俗,或讓住之行為,若經發覺,本會將立即請其離開園區。

六、附註:

  1. 本組織及管理辦法經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七、附註:

  1. 為維護本會佛陀教育之精神,本園區僅做為教學及共修之用,禁止於法會活動中設立牌位(壇場儀軌必需者除外)或勸募行為,若有違反,本會將立即停止借用。
  2. 禁止利用本園區辦理婚喪喜慶等活動。
  3. 住宿日以過夜計算。